酒后驾车抢劫他人财物获刑。2018年6月7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利辛县孙庙镇,看见被害人凡某(女,2002年8月10日出生)在路上行走。李某驾驶摩托车拦下凡某,并对凡某语言威胁,抢走凡某人民币850元和OPPOA3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凡某的经济损失,凡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仅对罪名有异议,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对辩解不予采信。鉴于李某抢劫对象为未成年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