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破坏公安天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犯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4月,安徽省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报案称其所管理的公安天网及广播电视通讯设施被人为损坏并造成损失,请求警方查处,县公安局对此案件高度重视,随即展开严密调查,2018年10月18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公案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利辛县新张集乡代理移动、联通、广电的宽带业务。 2017年底至2018年4月份,为了节约铺设线路成本,张某指使被告人姜某将安徽省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位于利辛县新张集乡的通讯机房门撬开,并多次指使被告人戴某和姜某利用该分公司的设备和线路为自己的客户提供网络信号,致使利辛县广电分公司的设备、线路损毁,并导致新张集乡公安监控点位离线较多,即天网系统部分掉线。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设备、线路及修复价格共计2518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家人赔偿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经济损失25180元,该公司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戴某、姜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关于张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多年从事宽带业务,并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明知自己对安广网络利辛县分公司机房的操作行为会造成该公司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对该公司机房进行非法操作,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他的擅自操作行为非法排斥了安广网络利辛分公司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按照原物的本来用途使用,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毁坏;价格认定是经过有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依法认定,其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故不具有重新鉴定的必要。综上,张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张某家属通过向受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获得受害公司谅解,在量刑上给予三被告人酌情考虑,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合案件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法官寄语: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网络不仅帮助人们沟通交流,也是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作为公安天网,更是对城市综合管理、刑事案件侦破和突发性事故处理起到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党员身份的人员,张某本该有更高的思想觉悟及法律知识,但因想节约电路铺设成本等一时的私念,在明知自己对安广网络利辛县分公司机房的操作行为会造成该公司网络不能正常使用,仍然授意他人一意孤行,结果不但要赔偿安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更是要受到牢狱之灾,可谓得不偿失。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时刻以法律为底线,规范自身行为才是人间正途,广大公民还是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