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623刑初67号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了公益诉讼人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杨涛、武化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
联系人:徐利利,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58-8024775
联系地址: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利辛县人民法院少年庭
特此公告。
附: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利检民公(2019)34162300003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被告杨涛、武化杰。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涛、武化杰二人共同承担检测费用为35000元和恢复河道原状费用49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杨涛同武化杰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商议采砂,由武化杰负责租场地,杨涛提供采砂船,并雇佣采砂人员,采砂收益由二人平分。同年8月底,杨涛带领采砂人员在中疃镇武楼村武楼庄北“西干沟”内非法采砂532余立方。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采沙子价格:33312元。经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利辛县中疃镇武楼村采砂点策略及河势影响分析报告》认为:
(1)H1-H10、H13和H14河道现状水下端面河床最低处水深2.74m、2.87m、2.83m、2.78m、2.68m、2.58m、2.25m、2.23m、2.29m、2.75m、2.37m、0.6m;平均水深1.62m、1.63m、1.56m、1.62m、1.56m、1.81m、1.84m、1.82m、1.82m、2.18m、1.45m、0.39m; H11、H12河道现状水下断面河床最低处水深5.11m、6.77m,平均水深4.10m、4.45m。H11、H12断面处河床明显比其他断面低。
(2)D1堤防断面左右岸堤间距河床最低处高度为4.04m、4.00m;D2堤防断面左右岸堤间距河床最低处高度为8.59m、8.82m;D3提房断面左右岸堤间距河床最低处高度为7.73m、7.91m。D2、D3堤防断面堤间距河床最低处高度明显比D1高,高度最大高近5m。
(3)该段河道深泓点在非异常区基本平顺,在异常区存在明显左右摇摆,有四处基本垂直于岸坡。
(4)河道异常区的堤间距河床最低处高度明显偏高会降低岸坡抗滑和渗流稳定,易导致滑坡;深泓点左右摇摆,甚至垂直于岸坡,会导致水流冲刷岸坡,降低岸坡稳定,诱发崩岸。上述两种情况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
民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涛、武化杰共同承担非法采矿案鉴定费人民币35000元和河道修复费用人民币49000元,共计人民币84000。
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杨涛、武化杰之间的附带民事部分已处理完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