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哥们义气、亲戚关系,为他人担保贷款,认为自己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担保一下又不损失什么。那么此时很严肃地告诉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通常情况下,在主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因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力致使保证责任免除。
“你松开手,我又不会跑。法院的人已经来了,有事咱好好说。”孙某某挣扎了几下,还是于事无补,一脸无奈。孙某某因为张某某向韩某某借款120万元提供担保,张某某逾期未还,也成为了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某踪迹难寻,具办法官决定依法执行担保人孙某某。
2019年5月25日早上6时,利辛法院开展常态执行小规模行动时,前往孙某某的住处未见其人。后孙某某在路边摊点吃早饭时被申请人发现,即拉住不放并及时联系告知法官,于是发生了上述一幕。利辛法院干警迅速将其控制带离,后警示教育劝说无果,孙某某被依法拘留。
孙某某被关进拘留所的这几天,具办法官多次劝说教育,敦促其联系贷款实际使用人张某某积极履行义务。不久张某某以房产抵押,与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于5月30日撤回申请执行。利辛法院对孙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缴纳完毕后提前解除拘留,至此案结事了。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担保风险大,签字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