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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辛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获刑
作者:宋伟龙  发布时间:2021-07-08 16:14:14 打印 字号: | |

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某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已审结生效,高某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赔72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213.5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高某良在妻子周某美(另案处理)的协助下,采取本人出面或他人介绍借款的方式,以1分至2分的利息向利辛县张村镇、汝集镇、纪王场乡等地居民7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73.73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依据相关借条、审计报告、证人证言及高某良供述,高某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人民币1213.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当前,各种形式的犯罪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广大群众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莫要因为高额利息诱惑,将自己省吃俭用的存款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到时追悔莫及。希望本案的审理,使广大群众对法律心生敬畏,能够做到知法守法。


 
责任编辑: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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