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开始,徐某给杨某供应煤矸石,杨某收到煤矸石后在收据上签字,收据上标明了货款的金额及数量。杨某签单后未付款,至2018年5月徐某给杨某供应煤矸石共计142663元。
该货款经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我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某给付货款142663元。
案件立案后,张村法庭积极与双方沟通、调解,并向杨某进行了释法析理,杨某表示愿意给付货款,且徐某愿意放弃部分权利,积极配合调解,经双方最终结算,杨某自愿偿还徐某货款共计7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对法庭的工作表示认可。
该案件承办法官细心调解,释法析理,将法、理、情用于案件中,真真实实的做到了案结事了,让这件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